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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
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证件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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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农业机械事故救助机制,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降低农业机械事故损害风险。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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