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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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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已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随后会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本次新会计准则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即“跌价准备计提”、“存货管理”、“债务重组方法”及“公允价值应用”。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12号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进行了修订,将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笔者现结合实例对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债务人方面 “新12号准则”第5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此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者恰好相等;二是因提取了减值准备而造成两者不相等。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 例1: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115万元,A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期支付。经双方协商,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2万元,售价(不含增值税)89.5万元,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B公司1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521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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