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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问题1、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补偿款。存在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分割:夫妻双方应就股权的分割进行协商,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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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票股权的财产分割问题-110ask.com 【案情】郭女士和相濡以沫了10多年的丈夫离婚,在诉讼中律师发现该对夫妻一半以上的资产是两人或者郭女士丈夫一人控股的公司,为了逃避一些税收,公司账面赢利并不多。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郭女士从事内勤采购工作,郭的丈夫在外跑业务,可以所业务基本掌握在其丈夫手中。离婚中郭女士主动表示不要公司股权,只愿意要家庭中的其他实物资产,比如房和车。 郭女士的困境和众多私企业主的太太们是一样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公司股东往往直接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掌握了整个公司的经营,甚至个别股东本身有一些特殊的技能和资源,,有的股东会编程,开设的是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很小,整个公司赢利不错,主要依靠有技能的股东。有的股东自己系会计师或者工程师,有的股东虽然没有技能和职称,但手中有客户,比如本案件。可以说公司能否运作和赢利很大程度上依赖这些股东本身,如果法律允许配偶因离婚进入该公司,公司股权对于配偶而言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 何况在目前的私营企业经营中,多数企业的账目和实际赢利状况是不一致的,账面反映的资产要远远小于公司的实际资产。如果光对公司账面资产进行审计和估价,根本无法正确评估股权本身所代表的意义。公司的一些“地下账目”往往掌握在实际操作经营公司的人手中,在私企是大股东或者大股东控制的人手中,作为股东配偶的一方根本无法或者很难取得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吃“哑巴亏”。 在一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成就多多少少和配偶的支持分不开,特别是一些男性“老板”,其配偶负担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义务,才能使另外一方安心于创业,对于非股东配偶对家庭作出的牺牲,无法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体现出来,同时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股权类资产往往控制在股东方的配偶手中,想分割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变得异常困难。
看此财产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吧```如果是是可以拿走一半的` 如果有婚前财产公证的话那这些财产她是一分钱也拿不走的。
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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