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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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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于近日获得自治区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据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般2~3年更新一次。此次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达到了约3.75万元/亩,与2013年起执行的旧标准相比,平均提高了12.84%。 平均每亩补偿约3.75万元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发出的相关通知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且逐步提高。此后,我区先后在2010年、2013年两次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为37532元/亩,与2013年的标准33261元/亩相比,平均上调了4271元/亩,上调幅度为12.84%,年均提高4.28%。记者查阅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得知,2013年~2015年,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年的增速都在2%左右,因此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提高幅度是明显高于消费价格上涨幅度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如果征收范围涉及基本农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下限分别是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和0.4倍。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以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来计算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当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征地赔偿的问题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具体的问题解决肯定会不一样,因此自己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一旦自己的赔偿较少,自己不能因为情绪失控,而做出违法的事情,但是自己可以提出异议。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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