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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
工程变更流程如下: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写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工程量和成本等。监理公司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工程变更成本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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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规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变更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新罗区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变更办理。 2.主体 新罗区环保局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4.审批条件或标准 1)、项目已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项目地址、功能、内容、规模、性质、工艺流程都不变;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办结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 7.1.2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1.3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须变更); 7.1.4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1.5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明细表或原建设单位的注销证明 7.1.6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须提交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7.1.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2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不收费 8.联系信息
工程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价款的处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双方可以就调整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价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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