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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犯罪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是否遗漏犯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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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审查案件: (一)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五)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具体来说就是: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有无证据目录;有无证人名单;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另外,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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