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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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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相关说明: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本罪同包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包庇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则构成包庇罪。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罪名。现已纳入《刑法》,刑法提高了法定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重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当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果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少,处罚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知道自己是毒品犯罪分子,不向司法机关举报,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不向犯罪分子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包庇的对象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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