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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
1、利用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等民间理财类公司为平台开展非法集资。 2、一些限定业务的机构组织超范围开展非法集资。 3、假冒民营银行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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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首先在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都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所以对于非法集资,大家实际上不应该存在非法集资政府管不管的这一想法。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国家相关部门都会严厉进行打击的。大家遇到非法集资,只要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情况属实的话都会立案侦查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没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通过转让林权并代为管理和保护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寄存和销售非法吸收资金的;(五)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票、销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没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销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文件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投资股票非法吸收资金;(九)通过委托理财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议、社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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