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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范围内严禁销售下列违规电动车: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 9)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 8)(以下简称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在过渡期内,两种标准将并行使用。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电动车。
本市范围内严禁销售下列违规电动车: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 9)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 8)(以下简称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在过渡期内,两种标准将并行使用。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电动车。
1、老年代步车具有动力装置,但又不属于机动车准驾车型,所以不允许上路。 2、法律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登记前需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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