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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产学研合作,依靠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取得专利技术的企业建立相关领域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同等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专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科技型企业和实行专利联盟的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开发应用项目。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拥有自主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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