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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的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遗嘱人自行撤销。《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遗嘱人设立的遗嘱以最终遗嘱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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