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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 双无合...
代位权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除债务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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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可以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 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不要求是双务合同。行使合同代位权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除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其自身的以外,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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