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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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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的规定,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深入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着力构建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激励性保护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得到了遏制,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为我国粮食产量的九连增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坚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四条线。强化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2011年开展的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表明,各地耕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并较好履行了耕地保护的责任。 二是加强执法督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由2007年的86个重点城市扩展到2008年的172个重点城市,2009年实现了全国覆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重点城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建立了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联网的12336土地矿产违法举报电话。每年按季度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按年度对违法严重地方进行约谈并问责。2008年至2011年,共立案查处违规违法用地252万亩,涉及耕地99万亩,较前四年分别下降36.2%和50.0%。 三是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并对耕地质量进行监控。2008年至2011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1560万亩,同期补充耕地1630.5万亩,因灾损毁耕地145.9万亩、生态退耕48.6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2.4万亩,耕地总体净减少126.4万亩,截至2011年底全国保有耕地18.2476亿亩。同时,完成了全国耕地质量分等定级,在160多万平方公里的重点地区开展54种微量元素的土壤质量调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占用土地纠纷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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