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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对公司借款不是合法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
股东对公司借款不是合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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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依据该条款,若股东向公司借款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无书面借款协议、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决议等,即便本来是真实的借款关系也极易被误解为虚构债权债务的抽逃出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 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因此,该种方式的借款增资模式,不但未增加公司的资本,而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也并无借款的真是意思表示,借款行为理应无效,股东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股东借款,必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否则容易构成抽逃注册资本、职务侵占等。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违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出资的,应当按照抽逃出资行为处理。贷款活动违反金融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查处。也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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