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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遗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必须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明确记载。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遗属的,应在记录中注明。明确死因,未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通知家属回收处理,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回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及时处理。
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1)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2)法医解剖:法医解剖仅限于司法机关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确定自杀还是他杀,推断死亡的死亡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线索和证据。(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仅限于医学院校教学、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阐述及研究机体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解剖尸体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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