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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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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由: (1)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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