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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这里开设的赌场,包括临时性的赌场,长期性的赌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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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顾名思义赌博资本,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 :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赌博用品; (2)代币、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3)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常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因此,在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外,如果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和转移赌资,账户中的资金可能默认为赌资。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根据以上信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是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的民事主体在发现其他人在剧中赌博时,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打举报电话,但是切忌不得随意的虚假报案,否则就会触犯了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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