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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的一大功能就是允许透支!但恶意透支必须严厉打击!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但不能恶意透支!透支与恶意透支,完全是二回事! 2009年底,两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认定“恶意透支”有一个前提,二个限制条件: 1、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二个条件:(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二、“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目前在信用卡诈骗方面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有些人伪造信用卡,已经被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使用或者,恶意刷爆信用卡等,而且办信用卡的人自己消费数额过多但是拒不偿还也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其实我们办信用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清楚是否真的需要,如果自己的自控能力特别有限最好是就不要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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