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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协商完全按照意原则,协商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完全由拆迁当事人决定。所以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协商不成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需要明确的是,评估报告只是裁决中的证据,没有约束力。
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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