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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报到当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宣告遵守事项,发放...
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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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信息沟通,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居住地与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司法局。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在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登记备案,协调帮助落实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并承担与协调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有关的维稳责任。
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假释、收监以及减刑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核实居住地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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