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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购房支取:需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购房的首次支取须提供首付款收据和购房合同)、支取申请书,支取人与购房人非同一人时须附相互关系证明复印件等。 ②因建房支取:须提供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建房人配偶支取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关系证明及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③因离退休支取:需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④下岗失业满五年支取: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等。 ⑤因丧失劳动能力支取: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等。 ⑥因出国出境定居支取:需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如移民国家的签证)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等。 ⑦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支取:需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等。 ⑧因还贷支取:需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一次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等。 ⑨因租赁住房自住支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一、办理成都公积金的异地转入应当提交转移职工的身份证、转出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接收证明》等。 二、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办理地点:城中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房产分中心A区认证大厅一楼63-69号窗口和二楼80-89号窗口(临时)电话:028-8627927城南服务大厅地址:成都高新区金城大道965号人居一楼电话:028-85324726城北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段32号电话:028-8643675城东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建设南路3号成都市总工会东郊员工惠民服务中心北侧1号,二楼电话:028-84350774城西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文化体育中心三楼。电话:028-64064608龙泉管理部地址:龙泉驿区北京路155号电话:028-84854180青白江管理部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28-83611321新都管理部地址:新都区于颖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4楼电话:028-83995136温江管理部地址: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中段89号电话:028-82728061双流管理部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银河路四段100号电话:028-8581585简阳管理部地址:简阳市河东新区人民路简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电话:028-27028993都江堰管理部地址: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15号2楼电话:028-87230123彭州管理部地址:管理部地址:彭州市天鹏镇新康路113号电话:028-88879479494949494949:028028-8028:028-8028:028-8028:028-8028:028-8028:028-8028028-8028-8028028-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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