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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缴纳了,无需再交纳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
原则上来说,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否则子女是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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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 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 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 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 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 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 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 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申报户口与纳社会抚养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部门管辖): 1、在当事人的子女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的前提下;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向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具体的征收标准,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和各地方在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娃儿。在此之前生育二孩或二孩以上娃儿的,只要无事先解决准生证,都隶属违背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金,当事人拒却交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能够依法诉讼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限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量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第四十三条拒却、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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