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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其贯彻的交易原则主要有两项,即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 参与证券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其中所有买人的有效委托按照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时间顺序排列;而所有卖出的有效委托,其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依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人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最高报价与卖方最低报价优先配对;在同等出价条件下,按"时间优先"原则对顺序在先的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果所有买人委托的报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报价,则上述委托继续排队,等待新的委托报价,以此形成连续性的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活动。
新三板交易规则:1。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转让时间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推迟。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2、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股票转让申报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3、股价变动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四、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在前收盘价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在最近成交价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在前收盘价上下20%以内。不在有效价格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交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范围时,交易主机会自动取出申报并参与竞价。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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