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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认定认定

2021-12-02
走私罪认定为:(一)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或者货物进出境的。(二)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隐瞒、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在国内销售海关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伪报加工贸易成品单位的消耗量,导致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脱离监管。(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运出区外。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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