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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上诉状具体应该如何写呢

2022-07-31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分配权 “(2011)*****行初字第71号”行政诉讼判决书以上诉人婚后并未在户籍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做出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做出的****3号“不属于*****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该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潘***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村,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在**村,1999年12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一家承包了**村委集体土地耕作,承包期限30年,自此至今,上诉人一家仍以农村承包地经营所得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村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 2005年9月,上诉人潘***与邓***登记结婚,结婚后,其户籍仍在**村,未迁至其配偶邓**处。上诉人未嫁时,就是居民组成员,是家庭承包人之一,经营土地是其重要生活来源。现虽然出嫁外村,但其户口未迁,其原有的居民组成员资格未变,原有的承包土地仍由其耕种,同时,又未在新嫁入地取得承包地,未曾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享受其配偶邓***所在组织一切福利,亦未纳入国家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原有承包地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仍依赖第三人**村委土地生产生活,现仍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故**村委对征地补偿费形成征地分配方案时,上诉人具有**村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村委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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