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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由男女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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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阻挠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数额的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两个子女年龄相差过大时,会由抚养大孩子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所以,如果一方收入过少,也不能互不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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