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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以转让财产转换为隐藏和其他方法,以避免支付工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资,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拖欠工资罪是指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如下: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 (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通过将财产转让为隐藏和其他方式,避免支付工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如果工资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二、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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