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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主要以行为是否属于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作为标准,并非以数额为定罪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1、行为人如果通过手机在网络上参与赌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如果行为人开设赌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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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一、进行网络赌博会受到哪些处罚 1、进行网络赌博的,受以下的处罚: (1)、网络赌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是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行为的落脚点不同。开设赌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赌场,而赌场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专用性。聚众赌博行为的落脚点在于众,而此处的“众”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行为人是否直接参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行为,仅仅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设定参赌规则并抽头渔利。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参赌的同时,本人也积极参与赌博。
网络诈骗新刑法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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