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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社保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选定医疗机构就医:80%; 2、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55%; 3、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45%。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一、住院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二、住院医保的报销范围如下: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外埠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7、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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