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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
1、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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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门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通过手中的职权,来进行非法批准土地使用的,就构成了本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到司法机关所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追究相关刑事处罚,具体情况是区分两个不同的情节来进行认定的。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一次性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基本田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12个月内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非法认可征用。占有的土地或植被严重破坏,或者有关部门。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占有土地,非法认可,影响大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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