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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
1.贷款金额大,参与的银行多 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国际银团贷款既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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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往往只是贷款协议中一个简短且拖后的条款,如“本协议适用于香港法”,但该协议所引起的基本问题,如协议条款的解释、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司法管辖的确定等,都要由适用法确定。适用法的基本作用如下。 (1).适用法是贷款协议成立的依据。 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的成立首先取决于它的有效性,而有效性指的是贷款协议本身是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如贷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法、贷款资金用于非法交易、违反高利贷法等。判断这些行为的有效与否必须取决于适用法,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无效,但是由于当事人选择以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认为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在第三国法院依据适用法定贷款协议有效,不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2).适用法是解释贷款协议条款的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至少涉及两种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协议中同一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会出现差异,如对于协议中的“通知条款”中的怎样才作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如果通知用信件寄送,那幺将信件交到邮局加上邮程的天数之后,只要信件的地址正确,就作为通知到;如果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只要电传或传真号码正确,发送就被视作通知到;如果是递交,则在递交到规定的地址就作为通知到。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对于相对人的非对话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有许多事项需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当事人通知以后才有所为,因此,在协议中对“通知到”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对协议条款理解和解释不同而产生法律问题,借贷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作为理解和解释协议条款的依据,为双方解决对协议条款可能出现的争议框定依据。 (3).适用法是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常规的银团贷款协议中,为了不使协议文本过于冗长,对于一些合法的例外权利和义务往往通过书面协议排除在外,成为双方默示的行为。由于各国法律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往往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需要了解根据什幺法律管辖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从而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害权利或未尽义务等问题时因协议规定不详而争执不决。
(1)分散贷款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呆帐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 (2)贷款期限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 (3)贷款金额较大。
是指国际间的资金借贷,即由一国、数国或国际金融机构向第三国政府、银行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国际间借贷资本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这就是国际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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