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61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2,2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