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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总则有哪些条件?

2021-10-23
一、非三性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三条的雇佣者只能使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雇主决定使用被派遣工人的辅助工作岗位,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主内公示。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二、同工同酬包括同工同保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七条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记载以下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工作岗位性质(2)工作岗位(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根据同行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假事项(7)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工作上的工作上工作上的工作上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上工作上工作上工作上的工作上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上工作上工作上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的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劳务派遣员工不得擅自返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雇佣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劳务派遣公司:(一)雇佣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二)雇佣公司依法宣布破产,取消营业执照,命令关闭,取消,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相关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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