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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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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当事人对探望子女的问题协议不成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和监护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监护权,另一方取得探视权,因此两项权利相对独立。抚养子女不得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同时,两项权利相互制约。直接抚养子女的,在享有子女监护权的同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监护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在享有探视权的同时,有义务尊重对方的监护权。如果他们干涉直接抚养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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