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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累计工龄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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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劳动者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享有以下待遇: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余额由以下部分构成:1、单位职工缴费的,个人缴费的全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以及利息;2、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8%,以及利息。《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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