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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1、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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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1、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的。 2、在道路附道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3、在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拍摄电影、电视、游行车队等活动的。 4、在道路上设置或变更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进出市区的站点的。 5、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喷洒药水、维修电线杆和架空线或在车道上打开井盖等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后再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行人通过道口红绿灯指示或其他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穿越机动车道的;(二)翻越、钻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车行道的;(三)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物品的;(四)乘车人妨碍驾驶员操作的;(五)不面向前方乘座两轮摩托车的;(六)明知机动车驾驶员无驾驶证或饮酒开车而继续乘车的。
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 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或施工。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须设警告灯。 4、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占路期满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6、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物,按时修复路面及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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