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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2022-10-23
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成立法庭上,隋女士的父亲隋某称,其与A互不相识,虽然在欠条上签字并承诺负连带责任,但这是在A与隋女士形成借款事实几个月以后补签的,原因是A到其家中找隋女士催款,隋无钱偿还,A让其签字负连带责任,其怕刺激老伴发病,不情愿的在欠条上签字让A回去。根据以上原因,隋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是不情愿的,因未能证明存在A胁迫的情形,故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规定,由于隋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按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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