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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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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医院提供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这两者有其一即可。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垫付情况。
1、先垫付,后追偿。 2、首先抢救费用垫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由此可知,保险公司有义务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支付应垫付款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对于所有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赔偿垫付的条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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