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二)有固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从事燃气得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 (二)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 (三)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六)不按照规定清倒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或者不按照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 (七)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八)违反规定收费;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风险提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因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装置,并定期检测或者维修、更新。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擅自变更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五)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九)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业主不应支付燃气入户安装费。2010年8月20日后,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单独向用户收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6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279人已浏览
2,8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