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的代持股东是显名股东(在工商备案)代替隐名股东.你们间的协议可约束立协议双方,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本应出资的股东(隐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共同出资买房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盖章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协议,是购房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投资者的姓名不记录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权利必须由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2、在经营中,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例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明名股东拒绝向实际投资者转移投资收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理人可能因自身原因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代理人的股权。当代持股人有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其债务。 如果实际投资者未能及时阻止,只能根据持股协议向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人意外死亡导致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名义股权作为财产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投资者必须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以维护其财产权。
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伪造假身份投资,则完全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人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然而,结局未必如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人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既然身兼股东、董事等要职,显名股东这场兵变似乎水到渠成;而当收益遥遥无期,隐名股东亦计谋金蝉脱壳,既然原非正式股东,隐名股东讨债又似乎理直气壮。实践中,显名股东大都从容不迫、以逸待劳,借“法定职权”化隐名股东攻势于无形。隐名股东则往往先发制人、率先发难:或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提债权侵权之诉,反击显名股东不义。而如果出资不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往日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又有新的诠释。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隐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其他投资事实证明其是真正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8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