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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在统计行政复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弄虚作...
行政复议追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予以追究: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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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纠错的答复如下:如果证据充分,能证明对方违法行政,是有可能胜诉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方式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从目前在网上公开的各地行政复议试点方案看,试点单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运作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市(县)政府相对集中全市(县)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林、农机、工商、地税等行政复议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决定。原由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如江苏省海门市、宜兴市有关试点市即采用此种模式。 另一种在受理、审理方面与第一种模式相同,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只是最终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仍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只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如河南省、黑龙江省黑河市、贵州省福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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