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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
离婚财产分割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存在欺骗或者隐患财产分隔情况的,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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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要撤销、变更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时间要在一年内,并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本案中离婚协议是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的,并办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李某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会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骨肉亲情,法院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孩子与李某的关系。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夫妻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事后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一方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但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属于有瑕疵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应当给予消除瑕疵的机会。所以,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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