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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1、确定合伙人,确定企业名称,然后向工商部门提交审核; 2、确认合伙人出资方式; 3、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的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相关材料; 4、申请人携带法人、合伙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领取营业执照; 5、刻企业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6、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明确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
准备好变更资料去工商局更改即可。变更合伙人所需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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