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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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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具体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另一种是与减刑之后的刑罚合并处罚。 选择哪种方式要看所发现的漏罪是否严重,如果认为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时应撤销减刑裁定,便会选择前一种并罚方法,如果认为减刑之后虽发现有漏罪但不足以因此而撤销减刑裁定的,便会选择后一种并罚方法。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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