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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是怎样的

2021-10-27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1)产品出厂前,必须由生产者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检验人员检验,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过关是指产品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缺陷进行说明(三)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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