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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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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2.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3.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4.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对复议机构未列入上述六项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的概括。复议机构除上述六项职责外还有其他职责,如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复议机构就应对该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非常明确,有向本级政府申请的,也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还有原级复议的。行政复议不存在复核,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如果对省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级机关原级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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