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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化妆...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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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据此,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准许行政许可;三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四是,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如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当然,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妨害诉讼公正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由法院对行为人进行训诫,责令其出具悔改书,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处十五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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