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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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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丧葬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丧葬费赔偿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丧葬费是一个动态的计算标准,因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会不断发生变动。 所谓丧葬费是指被侵权人死亡情形下,为火化、安葬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5年宜昌市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即2290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1万元(这是宜昌市一般大致的赔偿金额,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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