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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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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以下是法律援助离婚案件范围具体内容 根据现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离婚事项不属于法定的援助事项。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事实意见》精神,对涉及民生事项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援助范围适当有所放宽,除因家庭暴力请求离婚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外,因家庭经济贫困打不起离婚官司的,本人生活困难但要求争取抚养权、监护权的,给特定家庭成员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特定离婚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审核,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一般申请人经济条件较好而准备诉讼离婚,或要求通过离婚来分割夫妻财产和解决其他家庭间经济纠纷的案件,原则上不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当事人自行诉讼或者聘请律师诉讼。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指定辩护:(1)依法要求国家赔偿;(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要求支付养老金和救济金;(4)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赡养费;(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自愿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7)犯罪嫌疑人自被调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8)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被告人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被告人为被告人为经济困难而未提供经济援助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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