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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的车祸处理办法:关于固定物体车辆的损害赔偿问题

2024-11-07
如果道路上的障碍物是由于道路养护不足、非法设立或他人恶意放置而未能及时发现,导致驾驶员无法预先察觉和避让,那么道路的管理方或所有者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本人的责任可能包括疏忽观察周围情况、违反限速规定、操作失误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未能及时发现并避开障碍物,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而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是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可以依法得到赔偿。如果是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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